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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戒治所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有關規定、條件、應辦及須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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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報請停止戒治有關條件:
 (一) 戒治所處遇成效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實施評
      估。
      調適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進階至心理輔導
      期處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進
      階至社會適應期處遇;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
      核通過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1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體能表現」二項評估,各
        目所得成績平均三分以上,該二項成績為合格。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撤銷停止戒治之受戒
        治人,前二項各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生活規律性」及「體能表現」二項成績均合格,為調適期處遇
        成績評估結果合格。
      2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
        評估,各目所得成績平均三分以上,該二項成績為合格。
        「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成績均合格,為心理輔
        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
      3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
        二項評估,各目所得成績平均三分以上,該二項成績為合格。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撤銷停止戒治之受戒
        治人,前二項各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