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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4
四、公共場合:
 (一) 於團體集會、宗教活動或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宜隨意交談、高聲
      喧嘩,更不要隨意棄置紙屑、垃圾。
 (二) 於公共場所中,若有打噴嚏、咳嗽、打呃等行為時,應及時迴避他
      人或以手帕、衛生紙遮掩,若因此冒犯他人,應及時致歉。
 (三) 參加集會活動,如觀賞電影、觀禮等活動,不可聊天,更不隨有意
      走動及製造聲響,坐姿宜端正,不可蹺腿及抖腳。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4
四、公共場合:
 (一) 於團體集會、宗教活動或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宜隨意交談、高聲
      喧嘩,更不要隨意棄置紙屑、垃圾。
 (二) 於公共場所中,若有打噴嚏、咳嗽、打呃等行為時,應及時迴避他
      人或以手帕、衛生紙遮掩,若因此冒犯他人,應及時致歉。
 (三) 參加集會活動,如觀賞電影、觀禮等活動,不可聊天,更不隨有意
      走動及製造聲響,坐姿宜端正,不可蹺腿及抖腳。
民國 87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4
肆  公共場合:
一  於團體集會、宗教活動或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宜隨意交談、高聲喧
    嘩,更不要隨意棄置紙屑、垃圾。
二  於公共場所中,若有打噴嚏、咳嗽、打呃等行為時,應及時迴避他人
    或以手帕、衛生紙遮掩,若因此冒犯他人,應及時致歉。
三  參加集會活動,如觀賞電影、觀禮等活動,不可聊天,更不隨有意走
    動及製造聲響,坐姿宜端正,不可蹺腿及抖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