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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科遲到早退曠職考核要點 3
三  每月遲到逾三次以上者,視情節簽請考績議委員會予以申誡乙次,六
    次以上者小過乙次,未達三次者,留存當月紀錄以供作年終考績參考
    。曠職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3
三  每月遲到逾三次以上者,視情節簽請考績議委員會予以申誡乙次,六
    次以上者小過乙次,未達三次者,留存當月紀錄以供作年終考績參考
    。曠職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