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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8
八  遇緊急傷病戒送外醫,經醫師急救無效,不辛病故時,衛生科人員應
    速回報長官 (日間:典獄長、衛生科長;夜間:督勤官) 衛生科亦立
    即通知相關科室人員辦理善後事宜。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8
八  遇緊急傷病戒送外醫,經醫師急救無效,不辛病故時,衛生科人員應
    速回報長官 (日間:典獄長、衛生科長;夜間:督勤官) 衛生科亦立
    即通知相關科室人員辦理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