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4
四  衛生科醫護人員應隨車護送外醫;並注意病患之狀況,必要時給予氧
    氣,心電圖監測器及CPR之急救處理。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4
四  衛生科醫護人員應隨車護送外醫;並注意病患之狀況,必要時給予氧
    氣,心電圖監測器及CPR之急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