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暨戒治所肺結核病收容人管理要點 4
四  治療與追蹤:
    1 給藥應嚴格監督,除統一發藥外,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並列冊
      記錄;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
    2 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X檢查,評估其治療效果;服藥滿六個月
      者,做第二次胸部X檢查,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未鈣化者繼
      續服藥至病癒為止。
    3 病灶未鈣化、銷案前出監 (所) 或移監等,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追
      蹤治療。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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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治療與追蹤:
    1 給藥應嚴格監督,除統一發藥外,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並列冊
      記錄;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
    2 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X檢查,評估其治療效果;服藥滿六個月
      者,做第二次胸部X檢查,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未鈣化者繼
      續服藥至病癒為止。
    3 病灶未鈣化、銷案前出監 (所) 或移監等,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追
      蹤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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