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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實施要點 6
六  未經申請之藥品請勿寄入,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之範圍者與予退回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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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經申請之藥品請勿寄入,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之範圍者與予退回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