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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實施要點 5
五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按捺指印,交由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備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5
五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按捺指印,交由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備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