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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實施要點 4
四  收容人家屬由會客室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並填
    寫保證書後方准予寄入,戒護科再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保證書由
    衛生科存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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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人家屬由會客室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並填
    寫保證書後方准予寄入,戒護科再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保證書由
    衛生科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