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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實施要點 2
二  申請送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監無此藥物或罹慢性疾病
    需長期服藥者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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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送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監無此藥物或罹慢性疾病
    需長期服藥者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