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暨戒治所雜役服務員暨轉業受刑人遴選要點 1┌─┬────┬────────┬────────┬─────┐
│類│適用對象│ 遴選主要要件 │ 遴選次要要件 │備 註│
│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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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場 │1.刑期在一年以下│1.所犯非內亂、外│1.調用人應│
│ │監外清潔│ ,執行已逾一個│ 患、殺人、搶劫│ 遴選符合│
│ │隊 │ 月;或刑期逾一│ 、強盜、強姦、│ 條件者,│
│ │ │ 年而最高度為七│ 槍砲、毒品危害│ 填具轉業│
│ │ │ 年以下執行已逾│ 防制條例之罪,│ 單先轉業│
│ │ │ 六分之一者。 │ 或其情節重大,│ 至內掃、│
│ │ │2.身體強健,適於│ 對社會顯有不良│ 園藝考核│
│ │ │ 監外作業者。 │ 影響者。 │ 二至四週│
│ │ │3.平時恪遵監獄紀│2.施用毒品、麻醉│ 良好後,│
│ │ │ 律、行為良善。│ 藥品案情單純,│ 再填具轉│
│ │ │4.無犯罪之習慣者│ 有特殊專長者,│ 業單呈核│
│ │ │ 。 │ 為應業務需要。│ 准,提調│
│ │ │5.拘役及易服勞役│3.非累犯二次以上│ 委會審議│
│ │ │ 之受刑人並具有│ 且未另受保安處│ ,調用之│
│ │ │ 前2、3款之條│ 分之宣告或感訓│ 。 │
│ │ │ 件。 │ 處分者。 │2.有專業技│
│ │ │ │4.無脫逃紀錄或另│ 術為業務│
│ │ │ │ 案在偵查、審理│ 需要。確│
│ │ │ │ 中者。 │ 定無法具│
│ │ │ │5.非幫派分子及非│ 保,但調│
│ │ │ │ 因撤銷假釋入監│ 用人認為│
│ │ │ │ 執行者。 │ 無安全之│
│ │ │ │6.須完成具保手續│ 虞者,得│
│ │ │ │ 。 │ 專案簽呈│
│ │ │ │ │ 經典獄長│
│ │ │ │ │ 核准後,│
│ │ │ │ │ 並提調委│
│ │ │ │ │ 會審議通│
│ │ │ │ │ 過者,得│
│ │ │ │ │ 以調用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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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雜役: │1.拘役、易服勞役│1.所犯非內亂、外│1.遴調雜役│
│ │合作社、│ 或刑期未滿五年│ 患、殺人、搶劫│ ,調用人│
│ │科室、教│ ,入監已執行一│ 、強盜、強姦、│ 應陳報符│
│ │區、房舍│ 個月。 │ 槍砲、毒品危害│ 合條件者│
│ │、工場、│2.刑期五年以上,│ 防制條例之罪,│ 三人供典│
│ │教室等單│ 入監執行已逾二│ 或其情節重大,│ 獄長圈選│
│ │位之有關│ 個月,殘餘刑期│ 對社會顯有不良│ ,再提調│
│ │文書、福│ 未滿四年,累進│ 影響者。 │ 委會審議│
│ │利清潔等│ 處遇已編級 (得│2.犯殺人、搶劫、│ 。 │
│ │工作。 │ 酌調殘刑逾四年│ 強盜、盜匪之罪│2.有專業技│
│ │ │ 之第三級以上受│ ,初犯累進處遇│ 術為業務│
│ │ │ 刑人) ,經考核│ 第三級以上,累│ 需要,得│
│ │ │ 形狀良好並無違│ 犯累進處遇第二│ 專案簽呈│
│ │ │ 背紀律者。 │ 級以上者,得酌│ 經典獄長│
│ │ │3.身心健康且非精│ 予調用。 │ 核准後,│
│ │ │ 神耗弱或智能不│3.施用毒品或單純│ 並提調委│
│ │ │ 足者。 │ 持有、攜帶刀械│ 會審議通│
│ │ │ │ ,案情單純,有│ 過者,不│
│ │ │ │ 特殊專長者,為│ 受刑期、│
│ │ │ │ 應業務需要。 │ 罪名 (脫│
│ │ │ │4.非累犯二次以上│ 逃罪除外│
│ │ │ │ 且未另受保安處│ ) 之限制│
│ │ │ │ 分之宣告或感訓│ ,得以調│
│ │ │ │ 處分者。 │ 用之。 │
│ │ │ │5. 無脫逃紀錄或另│ │
│ │ │ │ 案在偵查、審理│ │
│ │ │ │ 中者。 │ │
│ │ │ │6.非幫派分子及非│ │
│ │ │ │ 因撤銷假釋入監│ │
│ │ │ │ 執行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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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員:│1.非受違規處分尚│1.非因撤銷假釋入│遴調服務員│
│ │教室班長│ 在執行中或執行│ 監執行或另受保│,調用人應│
│ │、工場服│ 完畢未滿三個月│ 安處分之宣告或│陳報符合條│
│ │務員、作│ 者。 │ 感訓處分者。 │件者三人供│
│ │業助理員│2.在監執行中非曾│2.無有脫逃紀錄或│典獄長圈選│
│ │、膳食代│ 受二次以上違規│ 另案在偵查、審│,再提調委│
│ │表 │ 處分者。 │ 理中者。 │會審議。 │
│ │ │ 3.身心健康且非│3.非幫派分子, │ │
│ │ │ 精神耗弱或智│4.對其他收容人顯│ │
│ │ │ 能不足者。 │ 有不良之影響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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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搬運 │1.拘役、易服勞役│1.所犯非內亂、外│1.調用人應│
│ │監內清潔│ 或刑期未滿五年│ 患、殺人、搶劫│ 遴選符合│
│ │隊 │ ,入監已執行一│ 、強盜、強姦、│ 條件者,│
│ │園藝 │ 個月。 │ 槍砲、毒品危害│ 填具轉業│
│ │營繕 │2.刑期五年以上,│ 防制條例之罪,│ 單呈核准│
│ │看護 │ 入監執行已逾二│ 或其情節重大,│ 後,提調│
│ │ │ 個月,殘餘刑期│ 對社會顯有不良│ 委會審議│
│ │ │ 未滿四年,累進│ 影響者。 │ ,調用之│
│ │ │ 處遇已編級 (得│2.施用毒品、麻醉│ 。 │
│ │ │ 酌調殘刑逾四年│ 藥品案情單純,│2.有專業技│
│ │ │ 之第三級以上受│ 有特殊專長者,│ 術為業務│
│ │ │ 刑人) ,經考核│ 為應業務需要。│ 需要,並│
│ │ │ 形狀良好並無違│3.非累犯二次以上│ 調用人認│
│ │ │ 背紀律者。 │ 且未另受保安處│ 為無安全│
│ │ │3.身心健康且非精│ 分之宣告或感訓│ 之虞者,│
│ │ │ 神耗弱或智能不│ 處分者。 │ 得專案簽│
│ │ │ 足者。 │4.無脫逃紀錄或另│ 呈經典獄│
│ │ │ │ 案在偵查、審理│ 長核准後│
│ │ │ │ 中者。 │ ,提調委│
│ │ │ │5.非幫派分子及非│ 會審議通│
│ │ │ │ 因撤銷假釋入監│ 過者,不│
│ │ │ │ 執行者。 │ 受刑期、│
│ │ │ │ │ 罪名 (脫│
│ │ │ │ │ 逃罪除外│
│ │ │ │ │ ) 之限制│
│ │ │ │ │ ,得以調│
│ │ │ │ │ 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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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治所 │1.入所執行已逾二│1.未另受刑罰或保│1.調用人應│
│ │ │ 週,經考核行狀│ 安處分之宣告或│ 陳報符合│
│ │ │ 良好,且無違規│ 感訓處分者。 │ 條件者三│
│ │ │ 紀錄者。 │2.前未曾受戒治處│ 人供典獄│
│ │ │2.身心健康且非精│ 分者。 │ 長圈選,│
│ │ │ 神耗弱或智能不│3.無脫逃紀錄或另│ 再提調委│
│ │ │ 足者。 │ 案在偵查、審理│ 會審議。│
│ │ │ │ 中者。 │2.雜役、班│
│ │ │ │4.非幫派分子。 │ 長,於上│
│ │ │ │5.對其他受處分人│ 課時間仍│
│ │ │ │ 無不良影響者。│ 應上課,│
│ │ │ │6.教室班長依遴調│ 不可因擔│
│ │ │ │ 服務員方式調用│ 任該職務│
│ │ │ │ │ 而未參與│
│ │ │ │ │ 戒治課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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