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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作業廠商出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3
三、次數限制:作業廠商進入戒護區最多以每週兩次為原則,但遇有新產
    品試作需現場指導時,則不在此限。 (並勸導盡量不進戒護區) 。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次數限制:作業廠商進入戒護區最多以每週兩次為原則,但遇有新產
    品試作需現場指導時,則不在此限。 (並勸導盡量不進戒護區) 。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3
三  次數限制:作業廠商進入戒護區最多以每週兩次為原則,但遇有新產
    品試作需現場指導時,則不在此限。 (並勸導盡量不進戒護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