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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 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設備
      及傢俱點交清楚未通知者若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7
十七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 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設備
      及傢俱點交清楚未通知者若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