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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  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裝潢、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
      補償。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6
十六  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裝潢、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