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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5
十五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