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3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 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 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僅擺放傢俱 衣物及直系親屬未同在宿舍起居生活形同佔用者亦同。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4
十四 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 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僅擺放傢俱 衣物及直系親屬未同在宿舍起居生活形同佔用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