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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  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 (分) 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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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 (分) 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