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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  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準外,視為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1
十一  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準外,視為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