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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  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配住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
    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宿舍借用契約書、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
    位認可,經認可後使可將宿舍交與配住人進住。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配住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
    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宿舍借用契約書、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
    位認可,經認可後使可將宿舍交與配住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