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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9
九、各科室應於每年度終了之次月起,一個月內將該科檔
    卷,整理編訂完成,登記送卷歸檔簿後送檔案管理單位登記,歸入檔
    案室,按科室區間管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9
九、各科室應於每年度終了之次月起,一個月內將該科檔
    卷,整理編訂完成,登記送卷歸檔簿後送檔案管理單位登記,歸入檔
    案室,按科室區間管理。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9
九  各科室應於每年度終了之次月起,一個月內將該科檔卷,整理編訂完
    成,登記送卷歸檔簿 (如附件一) 後送檔案管理單位登記,歸入檔案
    室,按科室區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