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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6
六、各業務人員應於年度終了,依分類表所定,分目裝訂成卷,同一目卷
    合計或分訂為「檔案」。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6
六、各業務人員應於年度終了,依分類表所定,分目裝訂成卷,同一目卷
    合計或分訂為「檔案」。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6
六  各業務人員應於年度終了,依分類表所定,分目裝訂成卷,同一目卷
    合計或分訂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