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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5
五、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檔案分類表將公文分
    置卷宗處理,及作平時保管,如公文過多,應予訂卷,不得散置屜內
    ,易致遺失。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5
五、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檔案分類表將公文分
    置卷宗處理,及作平時保管,如公文過多,應予訂卷,不得散置屜內
    ,易致遺失。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5
五  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檔案分類表將公文分
    置卷宗處理,及作平時保管,如公文過多,.應予訂卷,不得散置屜
    內,易致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