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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4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4
四  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