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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5
三十五、檔案保存期限依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5
三十五、檔案保存期限依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35
三十五  檔案保存期限依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