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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4
三十四、檔案歸還後,應在調案紀錄簿註明還案日期,以備查考。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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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檔案歸還後,應在調案紀錄簿註明還案日期,以備查考。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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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檔案歸還後,應在調案紀錄簿註明還案日期,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