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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0
三十、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損壞、轉借、轉抄、 遺失,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0
三十、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損壞、轉借、轉抄、 遺失,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30
三十 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損壞、轉借、轉抄、 遺失,非經簽准,不得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