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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7
二十七、檔案如已被他人調用時,應向前調案人催還,再依手續送交調案
        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7
二十七、檔案如已被他人調用時,應向前調案人催還,再依手續送交調案
        人。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27
二十七  檔案如已被他人調用時,應向前調案人催還,再依手續送交調案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