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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5
二十五、檔案借出時,應將所調檔案及調案人服務科室、姓名、借出日期
        登記於調案紀錄簿,以便隨時查催。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5
二十五、檔案借出時,應將所調檔案及調案人服務科室、姓名、借出日期
        登記於調案紀錄簿,以便隨時查催。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25
二十五  檔案借出時,應將所調檔案及調案人服務科室、姓名、借出日期
        登記於調案紀錄簿 (附件四) ,以便隨時查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