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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4
二十四、借調檔案須寫檔案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由調案人填寫檔
        號、收發文號及調案單位、主旨,並經科室主管章後,送檔案管
        理單位調取。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4
二十四、借調檔案須寫檔案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由調案人填寫檔
        號、收發文號及調案單位、主旨,並經科室主管章後,送檔案管
        理單位調取。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24
二十四  借調檔案須寫檔案調案單 (附件三) ,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由調
        案人填寫檔號、收發文號及調案單位、主旨,並經科室主管章後
        ,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