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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3
二十三、借調檔案以承辦科室業務有關者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3
二十三、借調檔案以承辦科室業務有關者為限。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23
二十三  借調檔案以承辦科室業務有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