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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檔案裝訂以一年一次,並由檔案管理單位自行辦理,其必須僱工
        裝訂者,應嚴密監督,不准攜出,以資保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1
二十一、檔案裝訂以一年一次,並由檔案管理單位自行辦理,其必須僱工
        裝訂者,應嚴密監督,不准攜出,以資保密。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21
二十一  檔案裝訂以一年一次,並由檔案管理單位自行辦理,其必須僱工
        裝訂者,應嚴密監督,不准攜出,以資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