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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8
十八、機密檔案,必須保持高度機密性者,歸檔時應由承辦人員用機密檔
      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應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年、月、日,收發
      文字號,封口加蓋印章後登記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8
十八、機密檔案,必須保持高度機密性者,歸檔時應由承辦人員用機密檔
      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應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年、月、日,收發
      文字號,封口加蓋印章後登記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8
十八  機密檔案,必須保持高度機密性者,歸檔時應由承辦人員用機密檔
      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應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年、月、日,收發
      文字號,封口加蓋印章後登記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