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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7
十七、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
      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
      註明附件存放處所。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
      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
      註明附件存放處所。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7
十七  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
      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
      註明附件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