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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6
十六、檔案字跡如有模糊缺少者,應請原承辦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
      蓋章,以示負責。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檔案字跡如有模糊缺少者,應請原承辦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
      蓋章,以示負責。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6
十六  檔案字跡如有模糊缺少者,應請原承辦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
      蓋章,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