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5
十五、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
      予理平。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5
十五、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
      予理平。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5
十五  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
      予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