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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4
十四、檔案上原始附簽,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但面積較小者,應用與原文
      相等尺寸之紙張襯貼,惟不得脫離原文。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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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上原始附簽,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但面積較小者,應用與原文
      相等尺寸之紙張襯貼,惟不得脫離原文。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4
十四  檔案上原始附簽,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但面積較小者,應用與原文
      相等尺寸之紙張襯貼,惟不得脫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