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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1
十一、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 典獄長核閱。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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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 典獄長核閱。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  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 典獄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