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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0
十、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經詳
    細檢查無訛後,分別載入送卷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蓋點收戳。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0
十、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經詳
    細檢查無訛後,分別載入送卷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蓋點收戳。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0
十  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經詳
    細檢查無訛後,分別載入送卷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蓋點收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