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或副典獄長兼任,委員由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委員由副典獄長、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參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委員由副典獄長、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