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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或副典獄長兼任,委員由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或副典獄長兼任,委員由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委員由副典獄長、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民國 89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3
參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委員由副典獄長、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