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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8
八、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評議結果決議
    之處分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及告
    知當事人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評議結果決議
    之處分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及告
    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