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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7
七、典獄長認為收容人申訴有理由者,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轉報監督機關。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7
七、典獄長認為收容人申訴有理由者,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轉報監督機關。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6
六  典獄長認為收容人申訴有理由者,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轉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