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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決議紀錄,並將處理情形或及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
    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決議紀錄,並將處理情形或及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
    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5
五  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受理收容人之違規處
    分是否合理,並提出結論陳典獄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