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決議紀錄,並將處理情形或及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 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五 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受理收容人之違規處 分是否合理,並提出結論陳典獄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