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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5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對於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
    收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5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對於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
    收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