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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3
三、資格:由於本院座落地點較為偏僻,如依法聘用教師,部份職種恐有
    師資難求之現象。故擬就下列資格之一遴選聘用。
(一)已取得乙級技術士之證照者。
(二)現有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已取得丙級技術士之監評委員(教師)資格者。
(四)較為特殊之職種(如陶藝、中國結飾等班)。
    依上述三種資格均難以聘到教師時,則依同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資格聘
    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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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格:由於本院座落地點較為偏僻,如依法聘用教師,部份職種恐有
    師資難求之現象。故擬就下列資格之一遴選聘用。
(一)已取得乙級技術士之證照者。
(二)現有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已取得丙級技術士之監評委員(教師)資格者。
(四)較為特殊之職種(如陶藝、中國結飾等班)。
    依上述三種資格均難以聘到教師時,則依同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資格聘
    用。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3
三、資格:由於本院座落地點較為偏僻,如依法聘用教師,部份職種恐有
    師資難求之現象。故擬就下列資格之一遴選聘用。
(一)已取得乙級技術士之證照者。
(二)現有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已取得丙級技術士之監評委員 (教師) 資格者。
(四)較為特殊之職種(如陶藝、中國結飾等班)。
    依上述三種資格均難以聘到教師時,則依同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資格聘
    用。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3
三  資格:由於本院座落地點較為偏避,如依法聘用教師,部份職種恐有
    師資難求之現象。故擬就下列資格依順序先後優先聘用。
 (一) 已取得乙級技術士之證照者。
 (二) 現有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 已取得丙級技術士之監評委員 (教師) 資格者。
 (四) 較為特殊之職種 (如陶藝石膏模班) 。依上述三種資格均雖以聘到
      教師時,則依同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資格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