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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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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格:由於本院座落地點較為偏僻,如依法聘用教師,部份職種恐有
    師資難求之現象。故擬就下列資格之一遴選聘用。
(一)已取得乙級技術士之證照者。
(二)現有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已取得丙級技術士之監評委員(教師)資格者。
(四)較為特殊之職種(如陶藝、中國結飾等班)。
    依上述三種資格均難以聘到教師時,則依同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資格聘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