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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1
一、法源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
    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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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
    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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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
    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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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