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 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