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9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9
九  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