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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8
八、電話接見應依所申請之日期、時間為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8
八  電話接見應依所申請之日期、時間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