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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7
七、學生因違規而受停止接見者,得不准予電話接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7
七  學生因違規而受停止接見者,得不准予電話接見。